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河溜法庭调解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普法教育下,当事人葛某最终知道农村的结婚仪式不是法定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最终让其追悔莫急。
2009年,原告邹某与被告葛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即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但是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逐渐发现对方缺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就不甚牢固的感情基础更是风雨飘摇。2012年6月24日,邹某到怀远法院河溜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家析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葛某尽力挽留这段“婚姻”,希望与邹某继续共同生活。承办法官也劝说双方继续共同生活,但是邹某去意已决,表示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
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在向被告示明其“婚姻”缺乏法律保障,原告的要求解决同居期间财产理由正当后,被告与原告好合好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平静的分手。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事实婚姻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关系。农村所谓的事实婚姻已经不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婚姻不是儿戏,农村百姓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人认为办酒举行了结婚仪式,打不打结婚证无所谓,最终只会让自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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