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又无子女。双方长期分居达八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离婚双方又互讨钱款。8月31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灵与被告陈山离婚。
原告王灵,女,生于1967年2月。被告陈山,男,生于1970年3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分居至今,近几年原告患病,被告不管不问,互不联系,不尽任何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离婚,并要求经济帮助2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近十年未在一起生活,同意离婚。但结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戒指等饰品共花费五千元,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南召县乔端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不久被告即外出打工,原告回娘家生活。2003年底,因原告患妇科疾病,被告陪同原告在南阳市租房治病。2004年3月,被告外出务工后一直未与原告照面,自此双方分居至今。婚后亦未生育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又无子女。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经济帮助,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困难,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的返还彩礼款,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印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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