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呵护,任何一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都将影响到它的完整。近日,黑龙江省宜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出国务工六年未归引发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恋爱,于2000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9岁。2007年10月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赴日本做劳务,为期一年,从此周某再也没和家里联系过,至今已六年有余。其间,周某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音讯全无。六年来,李某即要照顾年幼的儿子,还要四处打工赚钱维持生活,身心均已经疲惫不堪,而被告周某没为家庭做任何事情,没有尽到做父亲、做丈夫的责任。原告李某认为周某的行为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自己与被告已经没有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周某于2007年10月赴日本打工后,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起诉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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