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妹遇上打工仔,碰撞出爱的火花,但同居10年后爱火熄灭,分居后的打工妹连生育的子女都无法见到,打工妹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法庭一审审结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潘某在打工期间与同时杨某相恋,200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因当时潘某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差异,双方产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原告离家与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被告杨某认为潘某没有资格抚养女儿。故原告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其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方便孩子的学习、生活,故女儿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双方的非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并且,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儿子,依法予以准许。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杨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4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二、原、被告的非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自2014年2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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