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2年月11月25日12时,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内赵某某的电话报警,称其在带妻子去县医院看病途中,家中被其儿媳吕某带来四人撬开门后,抢走玉米、山羊等物品,折合人民币价值1500余元。另外,吕某将其子赵某在银行所做的交其保管的4000元的贷款拿走。接到报警后,派出所组织干警进行先期处置。通过调查取证证实: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六年前与吕某结婚,婚后三个月就与赵某某分家单独生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吕某带其娘家四人开三轮车到赵某家中,将上述报警中物品搬走,自称供自己和孩子生活所用。处理该案时对该案的管辖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四种分析值得商讨。
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该案中不法占有的财物,应当通过两个途径解决。第一:属于吕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处理解决;第二:属于赵某某所有的财产部分,应该诉讼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令吕某返还财产。
笔者的观点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对该案中不法占有的财物,应当通过两个途径解决。第一:属于吕某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处理解决;第二:属于赵某某所有的财产部分,应该诉讼到人民法院,由法院判令吕某返还财产。
[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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