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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例离婚纠纷案例 → 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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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生活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4-02-21 1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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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生有一子李男。后来,张某与李某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给李男留下难以抹去的阴影。当李男16岁时,他无法忍受父母无休止的争斗,一气之下外出打工,自己挣钱勉强维持生活,以摆脱“战争”不断的家庭。张某与李某最终走上法庭,要求离婚,双方表示儿子随谁生活都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李男不满18周岁,必须征求李男的意见。李男表示“谁也不跟,自己单过”。
    [案情分析]

  如何处理此案子女的抚育问题,合议庭产生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只解决张某与李某的离婚问题,不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男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可以维持生活,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案不存在处理子女抚育问题。

  再一种意见认为,李男虽打过工,独立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毕竟只有16岁,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解决他的抚育费问题,同时尊重本人意见,不解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问题。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男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应当判决李男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

  第四种意见正确。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李男有过收入,但未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现在又无收入,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处理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应当同时解决子女抚育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李男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加负担。所以此案不能绝对听任李男 “谁也不跟,自己单过”的意愿。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子女李男随张某一起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200元。

    [相关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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