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引人关注的是,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再次提高,由原来的“500-2000元”提高到“1000-3000元”。同时,《解释》还规定了一些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救命钱”。
《解释》的发布,马上引来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业内人士好评不断,认为更加人性化;对于再次提高盗窃罪门槛,则有业内人士担忧会纵容犯罪。出来关于门槛提高引起一些担忧外,还有不少两点。
“扒窃”不再限于“掏兜”
《解释》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进行了界定。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偷家人财产获谅解可免罪
《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文物未遂也要重罚
《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的打击力度,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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