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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速递新法速递 → 济南市限购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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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限购政策细则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3-11-23 15: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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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房字〔2011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31日起,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拟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还应提交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家庭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署购房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将购房家庭信息录入市居民家庭住房查询系统,并联机打印《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2)交购房人,同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其他材料复印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手续。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应持《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及身份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住房信息查询的,购房人还应出具《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向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见附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并将《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编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购房人实施合同网签。对违反相关规定网签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将不予进行网签合同备案,并出具《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凭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整改或网签撤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网签信息将自动失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二手房交易的购房人应携带身份证、《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家庭已有住房信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由市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后,购房人方可申请办理网上签约备案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四、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要求购房人提供《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有效证件,严格复核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购房信息,对于违反限购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公示本通知及限购政策说明(见附件6),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对于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及信息的;未取得《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逾期不办理网签备案整改或撤销网签手续的;串通采用"阴阳合同"或滞后网签、逾期不办等行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暂停其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导致购房人网签合同不能备案、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经济损失的,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附件: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doc

2.购房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3.购房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委托书

4.购房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6.限购政策说明.doc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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