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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例离婚纠纷案例 → 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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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11-15 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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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36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刚、陈丽系夫妻,于1997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8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622日,被告王刚向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822日,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陈丽辩称,其不知王刚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与王刚离婚。被告王刚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刚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属被告王刚、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0000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丽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刚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王刚、陈丽共同偿还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被告王刚偿还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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