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陈某系某市某餐饮公司职工,负责后勤工作。李某长期为该餐饮公司供应煤炭,基于业务关系,陈某与李某便熟悉起来。一天,李某蹬着三轮车在给餐饮公司送煤途中遇高坡受阻,遂给陈某打电话请其过来帮忙。正在工作中的陈某接到电话后,未向餐饮公司负责人请示,便迅速过去帮忙推车。在推车过程中,煤车下滑导致陈某受伤住院治疗。对此,某餐饮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陈某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便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涉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审理,认定陈某不属于工伤。陈某对该工伤认定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律师认为,分析本案应当首先厘清陈某、李某和餐饮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陈某与餐饮公司为劳动关系,李某与餐饮公司为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李某为无偿帮工法律关系。确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再分析各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据此可得出以下结论:从李某与餐饮公司买卖合同关系看,李某有按约定送货上门义务,餐饮公司有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并按时接受货物的必要协作履行义务。从合同的诚信和必要履行义务来看,餐饮公司无帮助李某推车的义务,法律也无强制要求餐饮公司施加此项义务的规定。陈某虽然为餐饮公司职工,但其在工作时间帮助推车行为并未经某餐饮公司负责人同意,该行为系个人之行为,缺乏为雇主利益管理和履行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情形,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机构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既然陈某受伤不构成工伤,那么其损失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呢?陈某与李某已经形成无偿帮工法律关系,基于陈某的帮工系李某邀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陈某有权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是指因工作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导致的工伤和因工作环境和条件原因长时间侵害工人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在此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管理,避免和减少工伤的发生,另一方面无论企业或职工个人都应知悉和遵守国家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 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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