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小陈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小陈是外地人,人事档案仍在原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又在其合同中附加了一项内容,凡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公司一律不缴纳社保。据此,公司以小陈人事档案不在公司为由,至今未为小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小陈多次与公司沟通,公司却答复:单位没有你的人事档案,也就与你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当然就不能为你缴纳社会保险。 后小陈只得向公司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门投诉。社保稽核部门介入调查后,小陈的社保问题才得以解决。
点评:员工人事档案在外地 单位也无权逃避义务
律师指出,劳动者人事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劳动者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劳动者的依据。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事档案材料是存在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关系的依据。只要没有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转移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无法保持劳动人事关系,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人事权利并履行义务。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合同就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而不是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是否转入公司为标准。
综上,律师认为,该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该公司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在发展,用人单位的观念也应及时更新;否则,就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故此,用人单位应及时转变观念并认真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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