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老板无故拖欠7000余元的工资,余荣等四人走上法庭维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判决被告丁林、李正偿还原告余荣等四人工资款7,280元。
2011年四原告余荣、赖福、余红、周明到两被告丁林、李正在福建省建阳市吕口镇开的金矿厂做事。2011年10月22日四原告与两被告结算工资,两被告欠四原告工资款分别为1,620元、2,080元、1,900元、1,680元,两被告出具欠条。嗣后,两被告未履行诺言,四原告多次催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被告处付出了劳动,且有欠条为凭,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无故拖欠原告等人工资,是一种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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