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河南省人,是来京打工的农民工。2013年,李某带领几名老乡在北京一建筑工地给包工头王某打工,后因李某讨要工资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将李某打伤。近日,原告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4525元。
原告李某诉称:本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2013年带着几名老乡来北京打工。3月份,认识某工地包工头王某,后王某安排李某等在其工地工作4个多月。后因一直未发工钱,李某便带人找王某讨要工钱。王某态度蛮横无理,双方发生争执并打伤李某,拒绝赔偿有关费用。故李某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4525元。
被告王某辩称:因资金周转问题,工资暂时未能发放。李某带领几名老乡将王某堵在办公室,扬言不给工钱就打人,王某没办法才让手下工人将这几人赶走。当时,李某自己不小心走路受伤,与王某无关。王某拒绝赔偿有关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雇佣李某等4人为其在承包的某工地干活。后因工钱迟迟未发,李某等4人到王某办公室要求其发工钱。王某见李某人多,打电话叫来其他工人助阵,现场气氛紧张致双方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伤。李某住院治疗3日,花费医疗费等共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因发放工钱产生纠纷并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未能冷静处理此事,而是采取过激方式,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负有责任。其中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该院依法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4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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