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店工作的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常常会出现周末要上班的情形,为了金店是否应支付小童双休日加班工资一事,双方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单位实行“做一休一”,小童于双休日工作的同时,单位在周一至周五期间亦给予其相应补休,补休时间也超过了双休日工作时间,故判决单位无需向小童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
小童于2009年8月进入上海某金店从事营业员工作,于2012年6月离开。工作期间,小童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8:45,每天的中、晚餐时间合计为1小时。
2012年7月,小童申请仲裁,要求金店支付包括2009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6452元在内的八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金店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小童提出与申请仲裁时一致的诉请,要求金店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等八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店支付包括2010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在内的四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驳回小童其他诉请。
金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该案中,小童虽然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形,但小童实行做一休一、日工作时间为11.25小时的工作制度,即金店安排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同时实际上也已经安排小童在周一至周五期间进行了补休,而补休的时间也已经超过小童在休息日工作的时间,故二审改判金店无需支付小童休息日加班工资。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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