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在建筑工地上用翻斗车拉水泥跌倒摔伤,索赔未果,老翁怒将发包方、承包方、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2000元。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发包方、承包方、雇主共同赔偿受伤老翁48000元。
2010年9月,杨某要在自家的仓库旁砌一堵围墙,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土建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张某施工,总价4万元。当时恰逢农村大忙季节,张某苦于找不到人做工,遂将砌墙的工程转另一个包工头武某,约定每块砖0.13元,合计6900元。
由于当地年青力壮人员都外出打工了,武某也找不到拉水泥和拌水泥的工人。于是,武某就请来同村年已62岁的贺某到工地负责拉水泥、做杂工,约定每天40元的工资。去年10月的某一天,贺某一个人用翻斗车装了5袋水泥(重500斤),从杨某的仓库内往外拉水泥,下坡过程中,翻斗车突然车柄翘起,失去平衡,贺某连人带车摔倒,导致右股骨骨折。
后经司法鉴定,贺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今后须进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约需15000元。事故发生后,雇主武某除了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外,对其余费用就不闻不问。为此,贺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6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武某雇佣年老体弱的原告在工地上拉水泥,武某作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为了砌一堵围墙,将土建工程发包给没有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张某施工,存在选任上的过失,故对原告贺某损害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理,包工头张某应当知道武某也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又将劳务土建工程交由其施工,张某应当与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贺某在拉水泥过程中,不顾其自身体力,水泥装得过多,加之操作不当,其对自身安全也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核确认原告受伤的合理损失为58000元。经耐心调解,四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由四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告的损失,其中,发包人杨某承担5000元、承包人张某赔偿原告15000元、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武某承担28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庭履行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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