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此规定,被租赁、承包企业应对租赁、承包人聘用的人员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租赁承包人追偿。
生活中有这样的例子:某公交公司与李某签订承包512路公交车合同书,由李某承包经营该线路,王某系李某招聘的驾驶员,月工资2100元,公交公司发给王某号码工作证,但王某未与公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李某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向公交公司索要工资,公交公司认为,与李某的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人员工资、三险由乙方承担”,故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王某虽然是李某招聘的驾驶员,但李某是以个人名义承包公交公司的线路,其本身不具备用人资格,李某与王某属于雇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某公交公司应与李某对王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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