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这种情况: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对此种情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房屋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济南离婚律师、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专业律师、济南离婚纠纷律师、济南专业离婚律师、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电话:15069186571 www.0531lawyer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