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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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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31 1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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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概述:

  1,如果是199421日前同居的,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事实婚姻。否则,只能算非法同居。

  2,非法同居的,法院会要求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办婚姻登记的,而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予以支持。

  3,对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婚姻法的一般准则。

  具体:

  问:我在19931月与本村一名女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时我们双方都达到了法定婚龄。我们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女儿,但因种种原因我俩至今都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现因我俩经常吵闹,女方已回娘家居住多日。我想解除两人的关系,但多次与对方协商不成。我听说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婚姻,我想问解除事实婚姻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读者:陈某

  解答:

  我国自19942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如果你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民政部门一般都不会给办的,因为那里没有你们结婚登记的记录。因此你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话要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确属事实婚姻,并且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可判决离婚,也可在调解的基础上调解双方离婚。

  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1. 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2. 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3.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事实婚姻效力的承认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12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2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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