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由于雇佣和使用分离,在实践中,雇主责任就会由于派遣机构和要派单位之间的相互推诿而难以落实,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在此种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也有义务承担部分的或者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如果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任意一家公司侵害了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派遣劳动者可以向两家中的任何一家主张权利、要求承担责任,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而不得借故推诿。
因此,在本案中,鼎诚公司与巴拉斯公司需要向范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某可以要求鼎诚公司与巴拉斯公司任一公司赔偿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内部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对外责任,而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各自承担多大的内部的按份责任,但是内部约定按份责任不能对抗对外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派遣单位或实际用工单位如果向劳动者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追偿对方需要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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