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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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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03 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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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调不决。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可见,如果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并在调解笔录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书一经签名或者捺印,即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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