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乐县桥亭乡的莫华(化名)与吴丽(化名)于2010年10月10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丽向同一乡上的朋友黄亮(化名)借钱了5万元。对于笔借款,该由谁来偿还呢?3月1日,平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2010年1月,吴丽以做生意为由,分两次向黄亮借款5万元。后来经黄亮多次催收,她均找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2年2月,无奈的黄亮将莫华、吴丽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5万元。
莫华觉得这笔借款与他无关。他辩称,他对吴丽借钱一事根本就不知情,而且吴丽的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丽个人偿还。
平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情形的除外。”莫华无证据证明与吴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吴丽的个人债务,因此,莫华应对这5万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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