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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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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来源: 济南专业律师服务网 作者:安业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08 2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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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这种财产约定对夫妻及第三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济南离婚律师安业律师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济南专业离婚律师安业律师www.0531lawyers.com

婚姻法第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济南专业离婚律师安业律师www.0531lawyers.com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夫妻财产约定排斥法定共同财产,即有了约定就不再适用法定,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者约定被撤销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法定共同财产

二、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

三、对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济南专业离婚律师安业律师www.0531lawyer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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